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院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和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可分为上级专项资金和院级专项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资金、省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院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院预算安排的除院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计划财务处递交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立 项
第六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院内各职能处室、教学业务单位及附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院财务编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实 施
第八条 学院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学院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分管业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批;超过年度预算总额1‰-5‰的,需由院长办公会论决定;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以上的,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计划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监察审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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