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高校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是高等学校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根据。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原则。在学院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院的各项经费,同时划分财权,由学院董事会和附校及各部门进行分级管理,附校及各部门对学院董事会下达的预算经费进行统筹安排和使用,并通过制定各种项目指标,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控制;
大收大支原则。即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总体预算,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归集,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审查和通过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批学院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学院预算的不适当的内容,对全院预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财务处长是学院预算工作的主持者。在预算管理方 面的职责主要有:审核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向学院董事会提出预算草案,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预算工作综合管理的机构。它在学院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起草有关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编制学院预算草案,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学院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学院董事会和学院分管院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附属学校和各部门的职责主要有:编制本单位预算,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的范围
第八条 学院所有收入均应纳入预算,其范围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第九条 与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其范围包括:学院教育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拨出经费、经营性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凡是没有足够把握取得的收入,不应纳入预算;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体现收益”。
第十一条 相对稳定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部门的正常经费 预算指标,在保持上年额度的基础上不宜大幅度调整。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十二条 参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同行业水平作为参考,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考虑财力可能,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教育经费拨款根据财政部门预算认定。
第十四条 学费收入预算包括大专生学费收入、中专生学费收入、高中生学费收入、成人教育学费收入和联合办学收入等。大专生学费收入、中专生学费收入、高中生学费收入、成人教育学费收入根据上年末在校生人数和当年计划招生人数,并根据收费政策和标准,考虑毕业生人数和欠费率进行测算。
联合办学收入根据办学合同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住宿费收入,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当年招生计划 , 并根据收费政策和标准,考虑毕业生人数和全校床位情况及欠费率因素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实际发生额的变化趋势进行测算。
第十七条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支出、其他人员支出。
基本工资支出,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并考虑一定数量的增人因素作为人员经费的算帐人数,再参照当年一月份的人均水平测算;各种津补贴、奖金、福利费支出,按学院董事会核定的标准进行测算;社会保险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相关人数和有关部门规定负担的比例进行预算;其他人员支出,包括聘请人员及临时工,根据人事处用工合同测算。
第十八条 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支出,在保证人员经费支出的前提下予以安排。
第六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和下达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年初,由学院财务处通报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测定本年度财务计划大的盘子并给出各部门各种经费指标参考数;学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学院财务处给出的本单位各种经费指标参考数,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上报财务处;学院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资料到各部门摸底核实,在此基础上,根据学院董事会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在首先保证人员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部门经费指标,编制本年度的预算草案,报财务分管院长预审;财务分管院长预审后,将预算草案提交学院董事会审批;预算草案经学院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形成学院本年度正式预算,由学院董事长签署,以院发文的形式下达。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度的财务预算至迟应在本年度三月底以前编制完毕并予以下达。
第七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在学院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财务审批制度,组织实施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为预算综合执行单位,在确定的预算范围内负责管理使用全校预算经费;各附校和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各项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正常预算经费使用由本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或预算执行中出现不平衡需调整预算的,由学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调整金额在5万元之内的由分管财务校院长审批;调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院长提请学院董事会审批。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监督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执行中的调整等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学院监事会、分管财务院长、财务处、审计纪检是主要的监督机构。为有效地实施监督,上述机构及人员有权调取有关预算资料和财务资料;有权就有关预算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讯证。
第二十七条 工会和有关社会团体及全院教职工的监督,是学院预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实施监督,有权就有关预算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部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每年一月份,对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实行一定比例奖惩。
第二十九条 超过或未完成收入预算的部分,按10%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节约或超出支出预算的部分,按50%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学院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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