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20-06-06 点击数:

一、为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学院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其类型:虚列事项(虚列课酬、虚列项目、虚列合同、虚列开支等)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含学生)、咨询费、学生考证费、实习实训用品费、学生实训就业返成、上网费、印刷费、广告费、联合办学等名义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截留事业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三、各处室、教学业务单位及附属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院党委或者纪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装修办公室、添置办公设备等,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十、本规定施行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一、本规定施行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